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平均,宋鹏举, 河北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682民初6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平均、宋鹏举与被告河北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公司支付工程款2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682民初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十六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