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金月,李志强, 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月诉被告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变更适用程序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共67个月,按市场房屋租金1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共计6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