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孟飞,李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16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鹏(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周孟飞与被告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本金32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