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洪孙,曹辉,曹越, 江西卓鸿航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武汉海事法院 |
内容 |
曹辉、曹越、江西卓鸿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洪孙与被告曹辉、曹越、江西卓鸿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