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凤海, 固安县柳泉镇正业门窗销售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固安县柳泉镇正业门窗销售部:本院受理潘凤海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