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国庆, 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203民初1191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诉你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冀0203民初119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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