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晓宁,赵金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晓宁诉赵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158.14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5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