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邢风昌,徐鹏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1民初1976号 |
案由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邢风昌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邢风昌欠款人民币1585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33号,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66757)。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