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文立,唐恩利,路淑香,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武智,路金岭,路金萍,路金波,吕芳,路瑶, 沧州市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03民初191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路淑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立、唐恩利诉你及沧州市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沧州市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被告武智办理沧州市运河区金地新苑小区7号楼2单元303室房屋过户手续;二、被告武智于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后十日内协助将沧州市运河区金地新苑小区7号楼2单元303室房屋过户至被告路金岭、路淑香、路金萍、路金波、吕芳、路瑶名下;三、被告路金岭、路淑香、路金萍、路金波、吕芳、路瑶在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履行完毕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沧州市运河区金地新苑小区7号楼2单元303室房屋过户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