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康永栋,康云涛,赵建奇,张雪,赵丽英,李怀忠,王孟堂, 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邯郸市中道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康德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隆商贸有限公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冀0402民初286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康永栋、康云涛、赵建奇:本院受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康德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邯郸市中道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隆商贸有限公司、张雪、王孟堂、赵丽英、李怀忠、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冀04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中道实业有限公司、王孟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邯郸市中道实业有限公司、王孟堂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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