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省湖口县石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0427民初2384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湖口县石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冀0427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湖口县石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该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