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中民,任月娥,王素玲,王洪波, 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2民初3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月娥、王洪波: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南支行与被告吴中民、任月娥、王素玲、王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