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帅伟,王建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吴帅伟与被告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