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康玲,高艳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609民初38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艳生:本院受理原告冯康玲诉被告高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609民初3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