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博文,安广路,张静,赵坚辛,赵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3民初22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广路:本院受理原告董博文诉你、张静、赵坚辛、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8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广路、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博文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8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7月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坚辛、赵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安广路、张静、赵坚辛、赵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