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自刚,王海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341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峰:本院受理原告王自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王海峰给付原告王自刚劳务报酬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22日起,以2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海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