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班玉,刘栓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1002民3538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栓:本院受理班玉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35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厂房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厂房租赁费58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52750元;3、本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九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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