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洪伟,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302民初196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金洪伟: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金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1)冀03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给付物业费22528.98元(28161.22元×80%)、垃圾清运费303元,合计22831.98元。二、驳回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金洪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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