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占良,魏博力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637民初182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
内容
魏博力:本院对胡占良与魏博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7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博力给付原告胡占良货款155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履行完毕止)。以上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元,由被告魏博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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