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占良,魏博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7民初182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博力:本院对胡占良与魏博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7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博力给付原告胡占良货款155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履行完毕止)。以上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元,由被告魏博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