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晓龙,张丽, 沧州市长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冀0902民初82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晓龙、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长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龙、张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902民初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内容如下:一、判令被告刘晓龙、张丽还原告欠款21487.83元;二、判令被告刘晓龙、张丽按照欠款数额的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直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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