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23民初32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3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程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贷款本金1936005.92元、利息193480.94元和罚息19406.96元(截止到2021年7月29日);并自2021年7月30日起支付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9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991.15元,由被告程康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龙虎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