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志军,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许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493907.18元,其中本金261057.77元,利息0.00元,费用232849.41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9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