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雪静, 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雪静:本院受理原告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