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卫军, 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卫军:原告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卫军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