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辉,康秀玲, 河北萨弗蒂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萨弗蒂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康秀玲:本院受理原告肖辉与被告河北萨弗蒂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康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6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日起算至贷款实际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