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彩秀,邯郸市邯山区天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邵磊,李秀华,张静, 深圳市博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2民初21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邯山区天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博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邵磊:本院受理原告郭彩秀与被告李秀华、张静、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2民初2103号民事裁定书及郭彩秀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