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彩秀,邯郸市邯山区天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邵磊,李秀华,张静, 深圳市博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402民初210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邯郸市邯山区天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博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邵磊:本院受理原告郭彩秀与被告李秀华、张静、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2民初2103号民事裁定书及郭彩秀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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