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王冠,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83民初76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冠:本院受理原告李波与被告王冠、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8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波吊车费15675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起诉时(即2020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吊车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35元,保全费1320元、保全保险费480元,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