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静,赵士荣,宋维圣,吴元军,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武汉海事法院 |
内容 |
赵士荣、宋维圣: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静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士荣、原审被告宋维圣、原审被告吴元军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