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桂梅,第三人-庞丹丹, 保定市巨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0606民初517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保定市巨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桂梅诉你与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庞丹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桂梅就(2021)冀0606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