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记明,田成兵,尹柱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成兵:本院受理张记明诉你与尹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