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爱军, 阜城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阜城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爱军诉阜城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