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山市曹妃甸供水有限责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利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09民初382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利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曹妃甸供水有限责公司诉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09民初382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利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唐山市曹妃甸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水费23385.5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2021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曹妃甸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