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运煜,冯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533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强:本院受理原告高运煜诉被告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运煜货款174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6元、保全费1720元、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20元,由被告冯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