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海涛,李志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志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海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7095元,并赔偿自2015年1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付款损失8487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被告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70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休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