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小明,董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4067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鹏:本院受理原告谢小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3民初40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