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庆洪,徐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9民终6805号,(2021)冀0922民初113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马庆洪诉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二审(2021)冀09民终680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为: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司法公开告知书以及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