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云华, 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224民初38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云华:本院受理(2022)冀0224民初387号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诉陶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于2022年4月2日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柏各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