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宏,袁波, 唐山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宏、袁波、唐山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庄宏、袁波、唐山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