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明清,李国辉,张国江,顾士杰,第三人-四川振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辉:本院受理余明清诉你、张国江、顾士杰及第三人四川振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