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东红,田辰霞,第三人-陈立,高彦丽,陈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立、高彦丽:本院受理原告王东红诉被告田辰霞和第三人陈立、高彦丽、陈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