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集生,杨永其,刘永利,杨奎京,杨树申,刘士强,杨山河,杨玉锁,杨吉祥,薛新波,郦树林,韩保玉,张金科,薛敬琴,郑超,郑怀庆, 辛集市郑超农资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超、郑怀庆、辛集市郑超农资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杨集生、杨永其、刘永利、杨奎京、杨树申、刘士强、杨山河、杨玉锁、杨吉祥、薛新波、郦树林、韩保玉、张金科、薛敬琴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辛集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