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文梅,张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2416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洋:本院受理原告曹文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6民初24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结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