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艳恒, 河北真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艳恒: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真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艳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姜艳恒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4592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姜艳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