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佘尚徽,赵伟, 河北润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佘尚徽、赵伟: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润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费、暖气费共计186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