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志卿,魏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2996号,冀0181民初299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志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诉被告赵志卿、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冀018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一、被告赵志卿、魏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本金88,188.98元及截止到2021年1月6日的利息4,127.84元,罚息449.9元,违约金26.46元,以及自2021年1月7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赵志卿、魏宁未按判决第一项如期清偿,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有权以抵押房产:位于河北省辛集市市南区顺城街北侧4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赵志卿、魏宁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赵志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诉被告赵志卿、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作出(2021)冀0181民初2996号民事裁定书(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冀018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9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写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