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荣生,韩淑坤,王浩,高月明,高雅,郝伟岩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月明、高雅、郝伟岩:本院受理原告王荣生、韩淑坤、王浩诉你、第三人高雅、郝伟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