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天亮,崔盟盟, 沧州市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02民初87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天亮、崔盟盟: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亮、崔盟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0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天亮、被告崔盟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85800元及违约金858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9.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