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增良,胡尚杰,张秀娥,郝继国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4民初82号,(2022)冀0404执8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尚杰: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增良与被执行人胡尚杰、张秀娥、郝继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4执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内,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增良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113721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5167元。4、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03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