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宝柱,傅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傅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柱诉被告傅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公告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