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二芳,张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635民初158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王二芳与被告张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5民初1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儿子:王天佑,女儿:王恩梦由原告王二芳抚养,被告每月需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成年,被告净身出户;3.没有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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